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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 大法官認定違憲

中央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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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744號,認為事前審查規定不符憲法比例原則,違反保障人民言論自由,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規定,立即失效。

全案緣於台灣DHC公司在民國99年在購物中心網站,刊登「DHC全效淨白防曬乳」廣告,內容載有「能在肌膚表面形成保護膜,預防陽光害肌膚」等詞句,台北市衛生局以台灣DHC未經申請核准為由裁罰新台幣3萬元,DHC公司不服打行政官司,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。

大法官會議針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:「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,應於事前……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……。」及第30條第1項規定:「違反第24條……第2項規定者,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……。」是否違憲進行討論,今天做出解釋。

此外,去年9月行政院會已通過修法,廢除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,但增訂化妝品不得標示、宣傳及廣告醫療效能。1060106

(中央社)



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70106005588-260402化妝品 化妝品 化妝品 化妝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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